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23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立朵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書維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2 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