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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417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417號

原告
愛華音樂出版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彩綺
被告
楊丹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起訴狀及其後所提之更正狀、陳報狀,其內容均僅提及於前案開庭時未仔細核對,致與兩造間實際所欠房租不符云云,然具體情節如何?所稱之開庭為何?均不明確,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0 年5 月5 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尚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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