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7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74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連信銘
- 即原告
- 連若瑜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大慶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永銘
張永隆即詠隆嫁粧寢具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39,692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17,754,719元,上訴人僅就此不利益部分中7,260,351 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4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