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74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陳紹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74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連信銘
即原告
連若瑜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大慶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永銘

      張永隆即詠隆嫁粧寢具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39,692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17,754,719元,上訴人僅就此不利益部分中7,260,351 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4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