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74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連信銘 連若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大慶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永銘 張永隆即詠隆嫁粧寢具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39,692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17,754,719元,上訴人僅就此不利益部分中7,260,351 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4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