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7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勝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萌福
- 訴訟代理人
- 李春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8,57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285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欠5,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