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王成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763號 原 告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陳亮均 莊維政 被 告 勝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萌福 訴訟代理人 李春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勝宣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勝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