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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7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陳紹瑜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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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詹清貞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張秩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減縮後為新臺幣(下同)620,878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321,033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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