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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陳紹瑜

  • 當事人
    協泰園藝有限公司張秩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7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協泰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清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秩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減縮後為新臺幣(下同)620,878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 分之金額為321,033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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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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