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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79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莊明達

原告
樂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均榜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乃慶律師
被告
鄧光明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以其於民國109 年9 月22日出具予被告之保證書及協議書記載事由提出原因關係抗辯,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查,兩造間協議書第6 條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兩造對此亦不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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