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798號原 告 樂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均榜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廖乃慶律師 被 告 鄧光明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以其於民國109 年9 月22日出具予被告之保證書及協議書記載事由提出原因關係抗辯,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查,兩造間協議書第6 條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兩造對此亦不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