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9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通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一男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中仁間請求回復股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