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9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柯裕祥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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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1 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4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