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聲字第3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聲字第32號
- 聲請人
- 愛華音樂出版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彩綺
- 相對人
- 楊丹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故法院之強制執行程序,原則上不停止執行,除債務人提起如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定事由,始例外由法院依聲請定相當擔保停止執行,惟如上開得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事由消滅者,則不具停止強制執行之原因,應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則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即與法律規定不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本院110 年度士簡字第417 號,下稱系爭訴訟),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於系爭訴訟之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948號強制執行事件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提起系爭訴訟,然既非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定之訴訟,且系爭訴訟亦經本院以起訴不合程式裁定駁回之,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