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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127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陳紹瑜

原告
廖素爭
被告
英皇物業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許銘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繳納,該裁定已於112 年12 月16日寄存送達至原告指定住所,經10日後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查,然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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