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調字第4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418號
- 聲請人
- 威碩機電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蔡宛芷
- 相對人
- 海洋都心社區管理委員會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盧穎毅
上列原告因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