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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調字第418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陳紹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418號

聲請人
威碩機電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蔡宛芷
相對人
海洋都心社區管理委員會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盧穎毅

上列原告因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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