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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調字第47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474號

聲請人
穩質環保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明
相對人
台灣宅經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依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查。依上揭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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