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調字第4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474號
- 聲請人
- 穩質環保清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永明
- 相對人
- 台灣宅經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依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查。依上揭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