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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調字第57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579號

聲請人
祐佳企業社即王明華
相對人
陳信和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信和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玖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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