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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調字第70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700號

聲請人
張志誠
代理人
陳奕任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全體共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土地共有人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被告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按上開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載共有人填載正確之被告姓名、住址(公司需記載全名、公司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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