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調字第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700號聲 請 人 張志誠 代 理 人 陳奕任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全體共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土地共有人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被告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按上開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載共有人填載正確之被告姓名、住址(公司需記載全名、公司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