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停車位使用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張明儀
- 原告陳森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森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丹霞灣管理委員會、怡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于涓間確認停車位使用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3 月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 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4,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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