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調字第115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調字第115號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盧世瑋、蔡雅雯,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盧世瑋之債權人,相對人盧世瑋明知聲請人對其有汽車貸款本金及利息債權,惟恐遭聲請人追索,竟將原名下獨資商號名稱:佑綺早午餐(統一編號:00000000)借名登記於其配偶即相對人蔡雅雯名下,相對人盧世瑋上開行為顯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2 條及第243 條規定,代位終止相對人間之借名登記關係,並請求相對人蔡雅雯將:佑綺早午餐(統一編號:00000000)回復登記為相對人盧世瑋所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間就獨資商號名稱:佑綺早午餐(統一編號:00000000)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請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並將該獨資商號回復登記於相對人盧世瑋名下,聲請人所為主張性質上包含確認相對人間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之確認訴訟,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調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