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526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陳紹瑜

原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陳宜欣
被告
李澤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雖在訴狀送達以後,如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7款規定,固為法之所許。惟在第一審程序,原告為訴之變更追加,仍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二、原告係於本件請求返還款項案件中,欲追加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惟原告係於本案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後,始為訴之追加。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追加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