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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838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張明儀

上訴人
即被告登瑞登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宇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首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9月1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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