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士小字第1854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訴訟代理人
- 薛鈞
- 被告
- 朋禮肆餐飲顧問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PELLISSIER NICOLAS MARIE PHILIPPE CHARLES
(中文姓名:尼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