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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1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楊峻宇

  • 當事人
    詹美芳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929號 原 告 詹美芳 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律師 被 告 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秉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亞迪特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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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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