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20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
    張明儀

  • 當事人
    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2037號 原 告 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秉洋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林誼堯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19 條第1 項後段所分別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林誼堯給付承攬報酬,並未陳報被告林誼堯之住址,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提出足資特定被告林誼堯身分之年籍資 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查。原告迄未補正,其對被告林誼堯之起訴顯不合程式,自難認其訴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劉彥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