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士小字第2040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訴訟代理人
- 黃律皓
- 被告
- 義隆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梓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應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