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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869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張明儀

原告
蕭詠霖
被告
澄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盺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設地址係在桃園市○○區○○街0○0號,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公司地址為台北市○○區○○街000號2樓,然經士林分局派員訪查結果,該址僅有晟曦核酸基因份子股份有限公司、強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該址,請無被告公司設立該址且實際訪查時被告公司亦無實際在該址營業,有士林分局回函在卷可查。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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