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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8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張明儀
  • 法定代理人
    郭盺怡

  • 原告
    蕭詠霖
  • 被告
    澄希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869號 原 告 蕭詠霖 被 告 澄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盺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設地址係在桃園市○○區○○街0○0號,有被告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公司地址為台北市○○區○○街000號2樓,然經士林分 局派員訪查結果,該址僅有晟曦核酸基因份子股份有限公司、強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該址,請無被告公司設立該址且實際訪查時被告公司亦無實際在該址營業,有士林分局回函在卷可查。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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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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