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101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楊峻宇

聲請人
高國峰
聲請人
陳佩文
相對人
聯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福
相對人
黃世全
相對人
陳文呈
相對人
新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洲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各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各自請求之項目、金額為何,並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所載原因事實未區分聲請人二人各自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亦未就聲請人二人各自請求之項目、金額為區分,尚待補正,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