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575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林聖芬
- 相對人
- 即被告
- 秋收世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允暢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書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4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付之闕如,又起訴狀記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然原告僅繳納1,000元,仍應補繳4,400元。以上,均不符前揭規定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程式不備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