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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77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楊峻宇

上訴人
即原告
易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簡鼎晉
上訴人
即原告
許富喬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肇源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萬2,2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1773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