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408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被告
- 陳少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消費款。惟查,依原告所提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31條約定,就本合約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