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45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張明儀

上訴人
即被告
正得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正得旺有限公司、視同上訴人李士萬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永富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