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6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彭○毓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 法定代理人
- 彭○恒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日勝生加賀屋國際溫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仁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1年5月11日送達予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至遲應於111年6月2日提出上訴,始屬合法,然上訴人遲至111年6月6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本院收狀章戳在卷可按,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其上訴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