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6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莊明達

上訴人
即被告
法華玄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華嚮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詠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德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1年4月12日送達予上訴人第一審之訴訟代理人李華善,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至遲應於111年5月4日提出上訴,始屬合法,然上訴人遲至111年5月6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在卷可按,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非合法上訴,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