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法華玄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華嚮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詠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德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1年4月12日送達予上訴人第一審之訴訟代理人李華善,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至遲應於111年5月4日提出上訴,始屬合法,然上訴人遲至111年5月6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在卷可按,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非合法上訴,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