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陳紹瑜
  • 法定代理人
    李沐軏

  • 原告
    江佩盈江季衡
  • 被告
    佇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927號 原 告 江佩盈 江季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閔雄律師 被 告 佇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沐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有關被告「佇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佇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詹禾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9…」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