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927號
- 原告
- 江佩盈
- 原告
- 江季衡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余閔雄律師
- 被告
- 佇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沐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有關被告「佇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佇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