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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9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陳紹瑜

原告
江佩盈
原告
江季衡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閔雄律師
被告
佇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沐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有關被告「佇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佇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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