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陳紹瑜
- 法定代理人李沐軏
- 原告江佩盈、江季衡
- 被告佇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927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佇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沐軏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江佩盈 江季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江佩盈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 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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