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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9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陳紹瑜

抗告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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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
李沐軏
相對人
即原告
江佩盈

江季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江佩盈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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