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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99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黃雅君

原告
金亞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雄
被告
金富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連震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2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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