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997號
- 原告
- 金亞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清雄
- 被告
- 金富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連震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2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官 黃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