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小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秋柔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經核該不利部分為4,999,240元(即12,000,000-7,000,760=4,999,24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