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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訴字第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莊明達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小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秋柔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經核該不利部分為4,999,240元(即12,000,000-7,000,760=4,999,24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訴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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