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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司聲字第133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9 日

聲請人
銓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松憲
相對人
張家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遽聞相對人已出境,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通知函、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依向移民署調取相對人入出境資料,相對人於112年2月2日出境後,未有入境紀錄,有入出國日期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將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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