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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司聲字第151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8 日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李慶裕
相對人
雄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源

上列債務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居安科技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居安科技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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