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司聲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雄硯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司聲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慶裕 相 對 人 雄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源 上列債務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居安科技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居安科技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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