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周約瑟、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呂奇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周約瑟 相 對 人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劉鼎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