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周約瑟、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呂奇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約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