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1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安玖菲娛樂工作室即曾彥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4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玖菲娛樂工作室即曾彥傑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離耀影像製作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