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1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陳紹瑜
  •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 原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澤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526號 原 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陳宜欣 被 告 李澤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雖在訴狀送達以後,如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7 款規定,固為法之所許。惟在第一審程序,原告為訴之變更追加,仍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二、原告係於本件請求返還款項案件中,欲追加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惟原告係於本案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後,始為訴之追加。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追加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詹禾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