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526號
- 原告
-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博
- 訴訟代理人
- 陳宜欣
- 被告
- 李澤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雖在訴狀送達以後,如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7款規定,固為法之所許。惟在第一審程序,原告為訴之變更追加,仍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二、原告係於本件請求返還款項案件中,欲追加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惟原告係於本案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後,始為訴之追加。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追加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