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1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博、李澤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526號 原 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陳宜欣 被 告 李澤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雖在訴狀送達以後,如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7 款規定,固為法之所許。惟在第一審程序,原告為訴之變更追加,仍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二、原告係於本件請求返還款項案件中,欲追加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惟原告係於本案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後,始為訴之追加。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追加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