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1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詹美芳、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倪秉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929號 原 告 詹美芳 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律師 被 告 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秉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亞迪特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