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929號
- 原告
- 詹美芳
- 訴訟代理人
- 朱家弘律師
- 被告
- 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倪秉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亞迪特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