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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929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楊峻宇

原告
詹美芳
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律師
被告
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秉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亞迪特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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