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1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倪秉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9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秉洋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詹美芳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