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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203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張明儀

原告
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秉洋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林誼堯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19 條第1項後段所分別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林誼堯給付承攬報酬,並未陳報被告林誼堯之住址,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提出足資特定被告林誼堯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查。原告迄未補正,其對被告林誼堯之起訴顯不合程式,自難認其訴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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