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20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倪秉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2037號 原 告 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秉洋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林誼堯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19 條第1 項後段所分別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林誼堯給付承攬報酬,並未陳報被告林誼堯之住址,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提出足資特定被告林誼堯身分之年籍資 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查。原告迄未補正,其對被告林誼堯之起訴顯不合程式,自難認其訴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