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20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倪秉洋、宏釧有限公司、林昭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2037號 原 告 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秉洋 被 告 宏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設地址係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樓, 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