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士小字第2633號
- 原告
- 清淞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惠
- 訴訟代理人
- 梁家誠
- 被告
- 任翊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