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士小字第2655號
- 原告
- 國霖機電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春福
- 訴訟代理人
- 王振福
- 訴訟代理人
- 廖應秋
- 被告
- 宸光體適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承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又原告所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本院自不受其拘束,仍應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然本件既已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自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