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2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國霖機電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徐春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士小字第2655號原 告 國霖機電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春福 訴訟代理人 王振福 廖應秋 被 告 宸光體適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又原告所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本院自不受其拘束,仍應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然本件既已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自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