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2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今生汽車拖吊有限公司、林金生、呂學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士小字第2661號 原 告 今生汽車拖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生 被 告 呂學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壹佰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仟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今年在賭博網站上簽賭而分別積欠該賭博網站新臺幣(下同)9,800元、38,750元未清償,遂 分別向伊借款9,800元、38,750元以清償上開債務,另向伊 借款2筆分別3,000元、2,000元,共計向伊借款53,550元( 僅請求其中50,000元,其餘3,550元係賭資),伊已前分別 於民國111 年7 月15日、111 年7 月18日、111 年7 月25日以匯款或現金交付方式將上開借款交付被告,嗣被告於111 年8月12日允諾自111年8月30日起每月清償10,000元,共分5個月清償,然屆期被告仍未依約履行。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一開始是在運動彩券行與原告認識,是原告給伊簽賭網站的帳號密碼,叫伊去下單。原告自己就是簽賭網站的經營人,伊參加簽賭之賭博網站經營人就是原告,賭博網站之帳號密碼都是原告給伊的,伊贏錢原告就會匯錢給伊,伊輸錢就自己匯錢至原告指定之中國信託帳戶,原告匯錢至被告之帳戶並非幫被告還賭債。伊在原告經營之賭博網站玩了一、二個月後有跟原告說伊不想玩了,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就說其可代為下注,過了一個月就說伊輸了5萬元,並要 求伊一個月清償1萬元。伊當時沒有想太多,想說原告說伊 輸了伊就輸了,才會同意還錢,後來才驚覺可能是詐騙。又伊確實是曾向原告借款2,000元及3,000元,此5,000元是借 款,但伊有還款,且本件原告其餘請求的是賭債,伊不願意清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次按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末按賭博契約,為法令之所禁止,且違反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1條、第72條規定,其契約無效。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伊借款共53,550元(僅請求其中50,000元,其餘3,550元係賭資)未清償,並請求被告應返 還該借款50,000元借款,被告僅承認有向原告借款共5,000 元,其餘否認為借款,抗辯稱:原告匯給被告之金錢都是被告至原告經營之賭博網站賭贏的錢,並非借款,而原告要被告匯款之金錢則為被告在賭博網站賭輸的錢等語,故原告有借貸被告5,000元此部分堪信為真實。至於原告請求之其餘45,000元是否為借款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原告雖提出之111年8月12日Line對話紀錄,原告對被告陳稱:「從8月30日開始你匯到我指定帳戶中國信託每個月10000 五個月還完」、被告回覆「OK」(見本院卷第20-23頁),然此僅能證明原 告曾通知被告要清償共50,000元債務,分5個月按月清償10,000元,被告表示同意,然仍無從由此Line對話可證該50,000元為即為借款,仍有可能如被告所抗辯係賭博積欠之賭債 。又原告另提出其於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然此僅能證明原告曾於111 年7 月15日、111 年7 月18日、111 年7 月25日匯款2,000元、9,400元、20,000元予被告之事實,而依一般社會交易情形,交付款項之原因綜多,並不以消費借貸關係為限,亦有可能如被告所抗辯其有至原告經營之賭博網站賭贏而由原告匯款給伊之金額,尚無從僅以原告曾於上開時時間匯款予被告遽以推論兩造間即有消費借貸合意;此外,互核原告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其中被告於111年8月初對原告陳稱:「抱歉師父 我先休息一陣子先不玩 我最近手頭緊,月底再給你,我妹要在韓國結婚,我剛給她團費十多萬,身上沒剩多少錢」、「我先不玩,錢月底給你」等語,及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承認被告參與簽賭之網站帳號密碼確實是原告交付被告(見本院卷第61頁),足認被告抗辯原告有給伊簽賭網站的帳號密碼,伊賭贏了賺錢原告就匯錢給伊,輸錢伊就匯錢至原告指定之中國信託帳戶等語並非子虛,被告抗辯兩造間有賭債關係應屬可信。從而,被告自承曾向原告借款5,000元部分,被告雖抗辯稱已清償完畢云云,然被告 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故被告之清償抗辯並不可採,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00元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另原告請求其餘45,000元部分,原告未能舉證此為消費借貸關係,而被告抗辯此項債務實係肇因於兩造間之簽賭行為較為可信,依民法第71條、第72條規定應為無效;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該45,000元簽賭債務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從而,被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 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應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