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哲生有限公司、蔡緗縈、謝育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658號 原 告 哲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緗縈 被 告 謝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士林簡易庭法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