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8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互助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歷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日若山莊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徐夏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9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