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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897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黃雅君

上訴人
即被告
互助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歷安
被上訴人
即原告日若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夏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9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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